2022年10月0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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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節、校務行政相關辦法

第三項、校長續任辦法

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校長續任辦法

2011年4月16日第五屆第二次理事會通過

第一條   台北市文山社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辦理校長續任事宜,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   本校校長任期三年,期滿得續任。續任作業由台北市社區大學民間促進會(以下簡稱本會)理事會辦理。

第三條   校長任期屆滿前五個月,應由本會理事長主動徵詢校長續任意願,若校長有續任意願,則由理事會接續辦理校長續任評估事宜。

第四條   校長續任評估程序如下:

一、由理事會自本會理監事中遴選五至七人,組成校長續任評估小組(以下簡稱評估小組),小組成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。

二、評估小組應蒐集相關資料提出評估報告,內容包含下列三大項:

(一) 校長遴選時所提治校構想之執行成效。

(二) 校長任期間理監事會決議事項之執行成效。

(三) 校長任期間施政重點之執行成效。

評估小組所需資料,校長與校務人員應配合辦理。

三、評估報告經與校長討論確認後,送理事會討論。

四、理事會應針對評估小組之結論與建議,及本校未來發展需求與校長專長能力互相配合之程度進行討論,並得就校長未來之治校構想,邀請校長列席討論。

五、理事會至遲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前四個月,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校長續任之決議;應有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,始得續任。

第五條   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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閱讀 1106 次數 最後修改於 週四, 24 August 2023 11:08